倘若您作为被
拆迁者遭遇了
违法拆迁行为,您有权运用多种途径进行维权,比如向公安机关
报案、提起相应的
行政诉讼以及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等等。
同时,在您进行维权的过程中,我们建议您寻求专业
律师的协助。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应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该级政府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且将此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必须公正合理,包含了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关于补偿协议的所有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亦可选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用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条例明令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