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均不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首先是
当事人之间就某项特定
债务达成协议,明确规定仅有其中一方负责偿还;
其次是夫妻一方在缔
结婚姻之前所欠下的债务;
再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其中一方以自己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
此外,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将个人收入用于自身消费,并且这些收入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部分债务也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而产生的债务,同样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应当由个人独自承担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