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
民法典》中并未对强制实施婚前检查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
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已经开始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申请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当事人,必须前往特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婚前健康检查;
且在向
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相关证明之前,已完成婚前健康检查。
此举表明,尚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执行这项程序。
目前来看,婚前检查并非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而是夫妻双方基于
自愿原则所作出的决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