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在涉及到债权关系中,若债权方人数众多,任何部分的
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还款人履行自身应尽
债务义务时,此种情形称为连带债权;
同样地,对于债务方而言,若存在两个或两上以上的
债务人,并且债权人对这些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位都具备请求其全数偿还所有债务的权力,那么这样的债务则被定义为
连带债务。
关于何谓连带债权及连带债务,这需要由相应的法律予以确定和约束,或是基于
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才能生效。
因此,共同
借款人是否属于
连带责任人尚需视情况而定,但凡其中任何人负有连带责任者,即视为认可他们为此类
纠纷中的连带承担
责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