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坚决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另一方便必须采取
诉讼途径以达成
离婚之目的。
提
起诉讼的一方需要提交相关
证据以证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然后由法院进行裁决。
关于
夫妻感情破裂这一具体标准,它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如一方患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严禁
结婚的疾病,或者由于生理上存在缺陷或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正常性行为,且这种状况还难以治愈;
其次是在结婚前双方并未充分深入地相互了解,只是简单草率地结婚,婚后也未能通过相处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
再次是,婚前有人故意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或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却依然与之结婚,亦或是在婚姻
存续期内一方突然患上精神疾病,长期治疗也不见好转;
接着是,一方采用欺骗手段蒙蔽伴侣,或者在领证过程中
造假,从而获取到《
结婚证》;
还有就是在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并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过;
另外,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属于破坏夫妻感情的举动;
第六种情况是,由于对彼此的情感理解单调,导致双方因感情问题
分居已经超过了两年;
至于第七种情况,是指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
非法同居,经过多次教育之后仍然没有悔改之意;
再者是,如果一方
再婚,将严重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
最后,一方患有懒惰逃避劳动等不良习惯,嗜赌成瘾,无法承担家庭责任,就算多次进行教育也毋能令人信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
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