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现行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持卡人存在
非法占有的故意心理,透支额度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并且经过了发卡银行的两次催告之后,超过3个月仍然没有偿还
欠款,这种情况将会被确认为“恶意透支行为”。
具体而言,若透支额度在1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至10万人民币之间,那么该种行为会被视为刑法中的“较大数额”;
如果透支额度位于10万人民币至100万人民币这个区间内,便属于“巨大数额”范畴;
而当透支额度达到或超过100万人民币时,则会被认定为极其恶劣的“特别巨大数额”。
针对恶意透支的金额,指的是在所有限定条件下,持有人最终未归还的欠款金额或者还未来得及归还的欠款金额。
这里并不涵盖诸如利息、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之类由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具体规定,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的,只要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的,将面临5年以下
有期徒刑刑罚或者
拘役处罚,同时需要支付金额在2万人民币至20万人民币范围内的
罚金;
若是
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5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并且需要缴纳金额在5万人民币至50万人民币的罚金;
但要是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或者无期
徒刑刑罚,同时需缴纳金额在5万人民币至50万人民币的罚金,甚至可能涉及没收
个人财产。
这种规定的行为手段主要包括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这几类。《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