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妻子有权依据其在事前对相关事宜毫不知情、且另一方并未享有处分夫妻共有的法定权利这两个事实,向第三者行使法律
追索权,要求其返还被侵占的财产。
依照我国现行适用的法律
法规,明确了夫妻对于
共同财产拥有同等的处理权力。
当丈夫或者妻子为了非生活中的琐事对
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与配偶进行平等坦诚地讨论,并且达成共识才能顺利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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