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情况而定。
凡在牢狱之中能勤勉遵循各项监
管制度,虚心接受教育与改造并表现出真实的悔过之心,或具有积极
立功行为者,皆可获得
减刑待遇;
至于那些立下重大功绩者,更是理应得到减刑之优待。
此类情况之下,
有期徒刑经过适当的减刑之后,其最终的服刑期限不得低于整个刑期的二分之一,且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最多只能享受一年零六个月的减刑优惠。《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