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
拘留期间不可以折抵
缓刑期。
缓刑乃是考察期而非
刑罚期,是一种特殊的
刑法执行方式。
对于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而言,其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起始于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低于整整两个月;
若是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缓刑考验期限则应自原判刑期起算,乃至五年以下,前提条件仍然是不得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当日开始起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
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
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