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因
信用卡诈骗行为导致无法偿还欠款者,将依据我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处以二万至二十万银子的
罚金;
倘若
犯罪金额庞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的案件,罪犯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被认定为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来说,他们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是无期
徒刑,与此同时还要支付五万元以上的罚金或是承担没收
个人财产的法律后果:
(1)使用
伪造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
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卡片进行诈骗活动;
(3)伺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
欺诈;
(4)对透支行为抱着
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在发卡银行发布催促信函后仍旧未加以归还.值得注意的是,所谓"恶意透支",其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现金为目的的持卡者,会超越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活动,并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戒通知之后仍未偿还行径。
此外,若有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情况出现时,同样应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予以
量刑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