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怀孕阶段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
调换岗位以确保其健康安全:
工作场所里的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参与抗癌药物或己烯雌酚生产,以及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特殊职业环境;
3.非封闭式放射性物质的处理操作,包括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应对工作;
4.高空作业等级标准中定义的高空作业范围;
5.冷水作业等级标准中定义的冷水作业环境;
6.低温作业等级标准中定义的低温作业条件;
7.高温作业等级标准中定义的第三和第四极度温作业环境;
8.噪声作业等级标准中定义的噪音危害较严重的第三和第四级作业环境;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定义的体力劳动量大且第三和第四极度劳强度的工作;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工作,负重潜水作业,以及伴有强烈震动,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等不适于孕妇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