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文规定:
具有如下任一情形的,方可认定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
犯罪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者,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的
罚金;
若犯罪金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
判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若犯罪金额极其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是通过在伪造的
身份证明文件上填写真实的
个人信息等欺骗手段获取到的信用卡;
(2)使用已经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
(3)冒用别人的信用卡;
(4)故意透支且额度超出了
法规所允许的最高限额,或者殷勤过度以至于超出规定的偿还期限,而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
催收通知之后仍然不予归还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说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采用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法律许可的最高限额或者规定的最长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明确表示要求其归还但依然未予理会的行为。
另外,如果以
盗窃的方式获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也按照本法则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
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