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当事人之平等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原则,乃是仲裁机制的基石。
此种理念之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将其发生的
纠纷交予
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完全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诚意商议;
2、对于当事人提交哪些争议事宜给仲裁机构仲裁,在尊重相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应可通过协商自行确立;
3、决定将纠纷提交何家仲裁机构仲裁,同样也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4、关于仲裁庭的组成人选以及相关程序,同样是尊重当事人意见,取决于他们的自主选择;
5、当事人同样有权利自主确定仲裁庭的审理方法与开庭形式等相关程序问题。《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
申请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