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救助基金的申领过程中,
承诺书由提出申请的相关方签署。
换句话说,若受害者提出申请,则需由受害者亲自签署并承担偿还责任;
如为肇事者提出申请,则由肇事者亲自签署并承担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无需
受害人负还款之责,但救助基金的管理者仍应依据法律程序,依法向
机动车驾驶者对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责任进行
追讨。
同时,本着互助共利原则,有关单位,受害者或其
法定继承人均有义务帮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顺利展开追偿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