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无论是以笔墨亲书或是以打印机输出的方式达成的
抚养协议,他们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协议的实现效力并非单纯地取决于它的形式,而主要取决于缔结者之间的真实意图以及诚信态度。
同样重要的是,这一份协议还应有双方签署并加盖了公章或按了手印作为
保证,即便协议内容为笔墨所书,依然拥有合法的效力。
倘若在此过程中产生
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
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由某一方直接负责抚养,那么另一方则应承担部分或全额的
抚养费用。
关于所需承担的费用及期限的具体标准,大多情况下是由双方进行商议来确定;
若不能就此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权便交予当地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尽管前述法律条款所提到的协议与裁决可能会影响到子女在未来适当时候向法定父母中的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原先类似协议或裁决中所约定数额的合理恳求,但这并不构成对该等条款立法精神的实质性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