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人私自制造、仿照或使用未经授权而复制的
信用卡,抑或是凭借
虚假的个人资料(如
身份证件等)来非法获得并行使信用卡的权利;
(二)利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在市场上进行消费活动,这种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三)未经许可,擅自借用、
窃取或
盗刷他人的信用卡;
(四)有意为之,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在未经银行允许的情况下超出其信贷额度或期限频繁地使用信用卡消费,而且在银行对欠款发出
催收通知之后依然未能按时偿还所欠款项。
恶意透支行为,本质上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士,出于非正当的意图和目的,无视银行的监管权限及规定,公然越过法律框架,非法占用或故意剥夺银行业的资金资产。
此种行为无疑是信用卡业务中最为严重的风险形式之一,同时也被视为
信用卡诈骗的
构成要件之一。《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