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通常是在开庭日期前三日内完成的收押工作。
犯有罪行但接受了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一旦被检察机构
起诉至法院,法院有权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是否继续采用取保候审方式进行处理,还可以选择取消取保候审并按照法定程序变更为
逮捕措施,同时将相关工作移交给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最大期限为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起诉以及审理工作。
若发现在案件中不应给予应有的
刑罚处罚或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已经到期,必须立即解除相应的保护措施。
当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时,相关实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者及其关联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