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若
债权人为两个或以上,且部分乃至全部债权人均有权利向
债务人索偿
债务时,则被认定为联合性质之债权;
当债务人亦达二人或以上,且债权人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承担全额债务责任时,则该债务将被视为联合性质之债务。
因此,对于串联式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要求部分乃至全部债务人承担全额债务责任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联合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