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孕期离婚的情况下,一般而言,给予的
彩礼并不需要退还。
然而,如果出现如下法定情况之一,支付方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首先是双方并没有进行合法的
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是双方虽然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并未共同生活过;
此外,如果婚前所给予的彩礼给支付方带来了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最后两种情况,仅在双方
离婚的前提下才能够提出
赔偿要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