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处理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遵循以下规范流程:
首先对收到的各种反映
犯罪活动的仪控和举报资料进行严格的权限范围划分,然后依据
法规进入谨慎细致的审查环节。
当发现存在
犯罪行为以至于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
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启动
立案程序以保持案件的公正透明性。
之后,将已完成初步调查的案件提请检察机关进行
逮捕审核,必要时可以请求检察官制定详细的逮捕计划、执行
强制措施等工作。
最后,针对已
经侦讯完毕的案件,应依法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与
证据收集工作,同时,将相关证据整理并归档,以便后续程序的顺利推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