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能自发地解除。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文,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
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三方必须紧密合作,确保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不得出现任何环节的中断现象。
若在这一过程中发现某些
犯罪事实并不符合追究
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者到了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已满的情况下,应当立刻终止对被取保候审对象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