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
误工补偿价值的评定,应结合事故
当事人接受医疗救治的相关
医疗机构所颁发的证明文件作为重要参考资料进行确认。
若事故当事人因其身体受伤而导致无法工作,且这种情况可能会持续到
伤残鉴定结果公布的那一天之前,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的认定应该相应地延长至这一天。
对于那些拥有稳定职业与
收入来源的受害者来说,他们的误工费用将会以实际经济收入的降低数额为基准来计算。
然而,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们的误工费应当依据他们过去3年内的平均总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假如受害者无法提供确凿
证据证实他们过去3年的平均总收入情况,则可以借鉴参照受
申诉法院所在地区同行业或是近似的行业在上一个财务年度内职员
工资水平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
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
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