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假如某位配偶欠有
银行贷款,倘若这笔
债务源于推定其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便成为夫妇之间的
共同债务责任,对应的义务应当由这对夫妇运用他们的
共有财产来支付,倘若共有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此项债务,他们有权利自行协商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若双方经过商议依然没有达成共识,他们仍可以选择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的决议。
相反,假如这笔债务是由其中一方于婚姻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明显超出了家庭的常规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笔债务将被视为
个人债务,应当由负债人用他/她的
个人财产来承担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