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佣单位在试用阶段终止劳工合同时,必须对
劳动者详细讲述其具体原因。
对于处于
试用期中的任何求职者来说,他们若存在过错或者无法适应
入职条件要求的情况,则雇佣单位有权选择与其
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没有上述合法理由而决定解雇员工的话,这无疑是雇佣单位实施了非法失效
劳动合同的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遭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合理
赔偿。
关于经济补偿部分,将根据劳动者在该雇佣单位所工作时间的长短为依据,按照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原则进行计算。
如果其他工作者服务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还不满一年,并且满足其他一些相关条件,那么经济补偿会被视为满一年;
相反的,如果服务时长还不足六个月,那就只能得到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