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条款所规定,
债务人除了应履行主要
债务外,尚需承担支付利息及其实现债权所需相关费用等义务。
若其按此支付方式依然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应依实现债权所需相关费用、利息以及主要债务的优先顺位依次履行偿还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利息与
违约金作为具有独立性的债务项目,因此当其共同存在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会产生不同的清偿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