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援助条例》相关条款之明确规定,当特定主体由于经济上的困扰而无力自行雇用
律师时,对于各类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和其
近亲家属,以下几种情况均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
首先是在
犯罪嫌疑人初次接受
侦查机关的询问或是在被采取
强制措施以后开始计算,若他们因为经济原因而未能雇佣律师;
其次是对于
公诉案件中的受害者和他们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
直系亲属,自
案件移交审议
起诉之日起,倘若同样因为经济上的困难而没有委托
诉讼代理人;
再有就是针对
自诉案件的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来说,同样是从他们的案件被人
民法院审理受理之日起,若出现因经济困难导致无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状况。《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
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
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
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
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