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若双方已经开始共同生活并在法律上表现出具有
结婚实质要件,则可参照结婚关系进行处理;
反之,若是在该日期之后开始共同生活的情况,虽无法诉求法院依据
事实婚姻进行处理,然而,如若其中一方已婚而与他人发生
同居行为,则针对这种情况提起的同居解散
诉讼,法院仍然对此给予审理。
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当通过双方达成协议来进行分配;
若未能达成协议,则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考虑各方权益衡平原则进行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