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说,在交通事故中的
医疗费用通常由肇事车辆方预先支付,随后在
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并进行了细致的责任划分之后再予以精确计算;
也有可能是
受害人自行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待病情治愈康复后依据法律
法规的具体要求获得
赔偿;
亦或由双方
当事人共同商议承担医疗费用的垫付款项,而在后期补偿理赔时再行详尽结算。
2.如果为了救治受伤的人员,需要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的抢救费用,那么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认真核实情况,确认无误后需在第一时间向
医疗机构垫付紧急的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