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
法规的明文规定,若贵公司的负责人不幸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对于这一结果持有异议者,完全有权利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异议。
关于此点,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的第十一项条款,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如认为自身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均可向
执行法院提出纠正申请:
(1)本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所记录及公布的失信信息并不准确;
(3)失信信息理应予以删除。
而针对第十二项条款,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充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反之,若理由不足,则会做出驳回的决定。
若贵公司对驳回决定仍存疑虑,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递交复议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亦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在此期间,原决定仍将继续执行,不受任何影响。《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