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配偶则持反对态度,要求解除婚姻者可携带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口簿等资料,并填写
起诉状及配备相关副本,向被告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
如遇被告所在地与常住地点不相吻合的情况,应将案件提交给常驻地所在的司法机构进行
管辖处理。
法院受理该案之后,经过协调无法恢复关系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将会作出
离婚的审判结果。
具体来说,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考虑被判定为是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的标示:
(一)
重婚或与异性别者共同生活在一起;
(二)施行
家庭暴力行动或对自己的
家庭成员进行虐待、遗弃;
(三)有长期沉迷赌博、吸食毒品等陋习且屡次悔过自新无效;
(四)由于情感因素导致
分居超过两年的时间;
(五)其他可能引发夫妻间感情裂痕的情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