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自愿办理
离婚事宜所设立的冷静期为三十天,该期限自
婚姻登记机关接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并在三十个自然日内有效。
在此期间内,若任何一位利益相关方不愿离婚,皆有权利向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
倘若上述特别规定的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十天,双方
当事人均未能亲赴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离婚证申请的,则应被视为已经自动撤销了之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