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过程中,不存在复议的程序;
实际操作中的是复核这一环节,而这个过程所耗费的时间为三十个自然日。
在相关文书中,应明确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相关
道路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情况(包括姓名、肖像信息等)、涉及到的车辆状况、行驶路线及其周围环境等基本资料;
二、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
三、出示所有与该事故有关的
证据材料并进行深入细致的原因分析;
四、明确指出事故各当事人的过失及程度或由于外力因素造成的意外情况;
五、签署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的名字及其
落款日期。
经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
交通事故,首先应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大小及错误的严重性来确定
责任人:
若因某些方面的过错(如酒后驾驶、违反
交通规则等)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则该责任人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若因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引发了交通事故,应该依据他们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所产生的作用大小和各自的错误程度来分配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如果各方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这类事故被普遍认为是由于某种偶然性而发生,那么将由无人承担责任;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其他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