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期间产生的
债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若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得到任何一方事后的明确追认而形成的,或者这笔债务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发生,且经由单方面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项,那么这些均被视为是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个体以其个人名义承担并超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必需的债务,那么这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方可以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已经用诸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共识而产生的,则这种情况亦可例外,被看作是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