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雇主终止合同所需的基本条件如下所示:
(一)未能按照先前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所承诺的那样,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者满足实际生产过程所必需的
劳动条件;
(二)没有按时并全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薪酬;
(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没有为劳动者按时足额地交纳法定的
社会保险费用;
(四)在公司运营过程中,雇佣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法律,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由于法定原因导致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失效;
以及(六)根据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要求,劳动者有权利自行决定终止这种
劳务关系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