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当
劳动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持续工作超过10年后,如果劳动者自愿或主动向用人单位表明自己愿意继
续签订和履行后续的
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特别提出要签署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理应签署一份
长期有效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含义,实际上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终止日期的条款。
值得强调的是,如若用人单位无视上述规定,未在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签署相应的文件,则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天开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双倍的
工资作为补偿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
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