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征收房屋的过程中,所有权人享有得到征收补偿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该补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以
保证不低于当地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别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原则;
第二,
搬迁补偿与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
货币补偿或
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三,对于因征收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亦需进行适当补偿。
在征收土地时,必须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确保
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会下降,同时保障其未来的长期生计。
此外,征收土地还需要依法及时地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不应低于当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别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将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科学评估后予以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