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对各类情形的详细考察和辨析:
首先,如若一段
同居关系中的两位
当事人均处于未婚状态,或是其中一位在经历了
离婚、丧偶等家庭变故之后未经
再婚而与其保持同样状态的另一位
同居者,或者说这两位同居者都在离婚丧偶后没有卷入新的婚姻关系,那么对于这类涉及
彩礼返还事宜的同居关系,当事人提出相应的诉求须参照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提供的司法解析;
其次,对于那些在婚前支付
彩礼从而使支付方的生活陷入经济上极度困窘的案例,也应按照"生活绝对困难"这样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来全方位地解读和处理。
进一步来说,无论是对于
无效婚姻关系抑或是
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关于彩礼的返还要求,同样需要参照以上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
最后,如果在一段同居关系中给予彩礼的一方已经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身份,即便他由于交付彩礼而陷入生活经济困境,当他向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解除这段同居关系的同时,或者只是单独寻求受领彩礼一方退还彩礼时,人民法院也不能在审理过程当中支持其关于退还彩礼的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