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对员工进行重组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补偿金额将参照经济补偿双倍的标准来作为裁定基础,按照被
裁员者在现所属公司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累计当一整年即视为达到12个月的购买力,此种情况下,单位应付出的补偿为每个
月工资额乘以2。
对于满足6个月以上直至不满一年时间的这部分员工来说,可以视同一年处理;
如若不足六个月,则需按照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方式给予其一次性款项补偿。
针对
劳动者在这方面可能出现的异议,以下是履行争议解决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相关法律援助措施:
1)倘若劳动者不能接受所在单位的劝退并坚持
劳动关系的持续存在,那么,他们有权寻求
赔偿金的支持保护;
反之,假如劳动者自己愿意以协商形式了结遣散
劳动合同,他们便有资格获得
经济补偿金;
2)在有争议的
赔偿事项的处理过程中,若无法与单位达成共识,劳动者可在
被辞退后的一年期限内
申请劳动仲裁;
3)此外,劳动者的月工资若高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属的行政管理机构或设计部门的城市大小级别的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数额的三倍,那么用于支付给他们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核算后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额度进行计算,并且,该项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不能够超出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