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涵盖了
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款项,包括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上所附加着的青苗费补偿,以及因
拆迁而引发的相应损失补偿及奖励性待遇;
2.各地区关于
征地补偿政策的确立,是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其他有关因素为基础,进行科学合理制定的;
3.拆建单位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实际使用者全额支付所需各类
补偿金。
在征收土地时,政府应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能得以维持,其远期生计也能得到有效保障。
同时,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及规范,及时且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在内的所有补偿费用,并且要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今后的社会保障事宜。
对于征收农用地而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做出最终决策。
在拟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人口规模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个方面的复杂因素,并须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示发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它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政府部门另行负责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