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的房产交易中,全部资金均由单一配偶承担,且相关文件记载为单一配偶的名义,那么此类房产就将完全归属于相应的登记人所有。
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任何人试图对这处房产进行变现或转让,也应当无条件地尊重登记人的所有权属性,而无法将之定义为夫妻的
共有财产。
此外,对于那些在婚前,由其中一方支付了首次购买价格的款项,同时有该方的名字被登记于
房产证上的情况,倘若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有双方共同对此类房产进行还款,当这对夫妇决定结束他们的关系时,他们应该对已
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产升值部分共同享有
财产权,这部分财产可以作为他们
离婚时的分配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