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协助进行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为三个及以上不特定对象提供相关协助行为;
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者;
以及通过投放广告等多种方式,涉案资金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者。
同时,如果在
犯罪过程中所获取的
违法收益累计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也将被视为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若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亦可作为
立案依据之一。
对于“
情节严重”的认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为三个及以上不特定对象提供相关协助行为;
(2)涉及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者;
(3)通过投放广告等多种方式,涉案资金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或以上者;
(4)在犯罪过程中所获取的违法收益累计超过一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6)被协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
(7)涉嫌收购、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了五张(个)或以上者;
(8)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达到了二十张或以上者;
(9)其他可能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况。《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