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地区
拆迁赔偿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手段:
首先是货币补偿;
接下来是
产权调换,此亦即法定程序中根据被
拆迁方物业之产权价值为评估基准,随后以新建建筑物之产权实现等值调换;
最后则是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之综合运用。
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它众多客观因素所致,导致房地产价格以及
土地出让金虚高等现象,从而衍生出一些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所能圆满解决的问题,正是在此背景之下,推出了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
赔偿措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