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列举几项
赠与人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行使
撤销权的途径:
第一种是如果赠与之物的所有权尚未发生移转,即尚处
赠与合同签署阶段,且该合同未曾得到过公正制度之保障,同时又未被国家认定具有赈灾援助、扶贫济困、救助残疾等公益性或高度道德责任性质;
第二种情况则在于,当赠与财产之所有权已经移转至受赠人手里时,若受赠方出现如下行为者:
1.严重侵犯了赠与人及其
直系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于赠与人负有的
扶养义务未尽到任一慕容之责刍仪或照顾之约;
3.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任何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