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护人未能尽职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监护人实施了对
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构成严
重伤害的行为,或者长期忽视自身职责,致使被监护人陷入危机环境的境地,甚至侵犯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则任何与之相关的
当事人均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资格,并且对由此引起的被监护人的严重身心损害问题,可以考虑追究其
刑事责任。
依据自起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在于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操作,同时还须竭力保障被监护人
人身权利、
财产权益及其他所有合法权益等。
此外,监护人基于依法行使
监护职责所产生的各项权利,都应得到我国法律
法规的严格保护。
然而,如若监护人未能履行应有的监护职责或以不当方式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