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于正式实施以来,对于
协议离婚的
当事人而言,他们将面临着为期30日的冷静期挑战,也就是说,现已无法在当日便取得
离婚证书。
根据此项法律条文所明确的规定,在当事双方提交
离婚登记申请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即30天)内,如任意一方或双方均有意愿放弃
离婚,则可向负责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撤回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冷静期满之后,涉事双方需要在新的三十日内亲自前往婚姻登记管理机构再次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假设无人提起相关申请,便可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若30天的冷静期过后,从第31天起至第60天止的这段时间里,男女双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亲自到民政局
办理离婚证书的领取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