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行为并非必然导致直接判定
离婚。
需强调的是,仅在遭受
家庭暴力的一方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时,若经过法庭调解无果且法官核实家庭
暴力行为确凿无疑后,方能作出相应的离婚判决。
然而,倘若在
离婚纠纷的审理过程中,仅存在一方
当事人实施过家庭暴力的行为,但缺乏相关
证据予以证实,则无法将其认定为家暴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