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凡被判定处于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单位的罪犯,若在执行期间内能够严格遵照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思想教育与改造,真诚悔过并展示良好表现或有
立功行为者,可依法获得相应程度的
减刑;
然而,对于具备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则应给予更为显著的减刑待遇: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
(三)在科技领域有创新发明或重大技术改革成果;
(四)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展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以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为最低标准,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应低于十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符合
减刑条件的罪犯,其减刑申请应由执行机关提交至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将组织
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对于确实存在悔过或立功事实的罪犯,将裁定予以适当的减刑。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减刑处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经过裁定减刑后,其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