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完婚姻之后,若是其中一方因沉迷于赌博而产生了一笔欠下的
债务,那么这笔债务便应被视作是该方自身的
个人债务,理应由他自行承担并进行偿还。
然而,另外一方面若自愿选择与对方共同分担这份压力,那么从法律风险角度而言这种做法也是可以得到认可和尊重的。
至于夫妻双方共同亲笔签署,或是在某一方婚后意外追认的债务情况,这类因为夫妻之间有明确的共识或共同意愿所导致的负债,以及当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欠下的债务,均应被认定为是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身为配偶的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欠下的债务,那么这并不适用于夫妻间共同债务的范畴。
因此,我们必须得明白一个道理:
赌博所导致的债务往往并不是夫妻共有的负担,另一半实际上并没有义务承担偿还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对于此类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实际上并未给予足够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