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
信用卡,是一种
违法犯罪行为,所述“盗用”,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之信用卡,通过此等手段非法获取财物。
依据我国现行有关信用卡使用之相关法律
法规,所有信用卡均应由合法授权的持卡人自行使用,且禁止其转交或转让他人,这亦是全球范围内各国家和地区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然而,若信用卡与
身份证件同时遗失,便有可能为拾获者或窃贼提供了盗用的可能性。
此类拾获者或窃贼在获得他人信用卡之后,可能会趁持卡人尚未察觉遗失之际,或者利用信用卡止付管理过程中的时间差,伪装成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笔迹,前往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进行消费、提现或接受服务,以上皆为盗用他人信用卡实施
欺诈犯罪的几种典型情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