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任何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
欺诈/获取信用卡
使用权的活动;
(二)在未经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已被注销或作废的信用工具;
(三)盗用以他人名义或信息注册的信用卡;
(四)有预谋地、故意进行多次透支操作,
数额较大且在经过发卡银行数次催缴之后仍未按期偿还欠款。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有信用卡者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透支额度超出了银行规定的最高限度,或者透支期限超过了银行允许的最长范围,且发卡银行对这一行为进行了多次
催收,然而其仍未按约还款的行为。
在金融业中,尤其是信用卡业务,恶意透支被视为最主要的风险类型之一,也是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